首页 > 新闻中心 > 浙江新闻 > 正文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23-09-13 18:16:59
  《新江南网》江南第一门户网站!
 追踪网络热点,关注民生动态,传播江南文化,倡导网络新时代!
https://www.xjnnet.com/欢迎您! 

☆ 新江南网 ☆欢迎您 

明确实施机关 明确违法情形 明确处罚程序

每日商报讯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明确,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民众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据悉,《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

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问: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问: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详细内容,可关注“教育实践”微信公众号查看。)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江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编:博杰
 

 

    匿名评论
  • 评论
人参与,条评论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