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我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迅速落实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1月8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优化政策执行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原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记者获悉,我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政策,提高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报销水平。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90%,较省规定提高15个百分点。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将具备新冠患者收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据悉,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针对异地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我市也做好了费用结算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
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我市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记者获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对省级医保部门确定的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一并执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不仅如此,我市扩大了“互联网+”医保支付范围,助力患者在线诊疗。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有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另外,我市还优化了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江苏医保云”、“无锡医保”微信公众号、12393医保服务热线、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全力保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葛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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