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消费者在购买一些提货券时,往往会在券上看到“有效期:×年×月×日前截止,更改及逾期无效”等类似字样。一般大家都会在截止日期前把提货券用掉,但也有消费者因疏忽大意而错过用券期限,部分商家便以“过期失效”为由将券作废,由此引发不少消费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只能“认栽”,浪费提货券了呢?
前不久,钱女士在某连锁蛋糕店购买了一些蛋糕提货券,每张价值228元,有效期至4月30日。
时间一久,钱女士才想起自己还未使用,到店后却被告知,提货券已过期,不能提货。几经沟通未果,钱女士表示非常郁闷。
杭州市消保委专家提醒:商家出售的提货券,实际上相当于商家跟消费者达成了一个协议。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再来提货,则意味着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一部分货款,商家理应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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