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年轻人的第一杯茅台”火爆朋友圈,作为白酒行业的知名品牌,茅台酒家喻户晓,长期受到消费者青睐,但也成为不法分子制假的对象。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黄某从老家湖北来到南京生活,从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某结识了朱某(另案处理),动起了制售假茅台酒赚钱的念头。2022年,黄某将制假作坊选在一处待拆迁小区,租用房屋悄悄“营业”。黄某通过电商平台搜索原料酒,比较后选定卖家,并通过微信下单,100斤一桶,价格1500元,他还从网上淘到了茅台酒的假包装。
黄某平时爱刷短视频,并在短视频中学习茅台酒鉴别真伪方法,以此改进自己的制假技术。他低价收购正品茅台酒的酒瓶,再清洗、晾干、灌装、封口、贴标,系上红飘带装入纸盒,配上防伪码、酒杯盒等装箱。1个多月后,黄某的同村人黄某飞、好友杨某也加入其中,三人按流水线操作、分工明确,一天可以制作数十箱假酒。朱某以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群发短信的方式进行茅台酒推广,获取订单后即发给黄某进行生产,按每箱600元的价格结算给黄某。2022年7月至11月期间,黄某共组织制作假冒茅台酒1200余箱,货值金额72万余元。黄某等三人实际获利约12万元,其中黄某分得7万元,黄某飞分得4万元,杨某分得0.8万元。
为了让制售假酒过程更严谨,黄某还与快递员王某达成合意,将发货地址改为贵州遵义。王某共帮助黄某邮寄假冒茅台酒1180余箱,货值金额70余万元,业务提成获利0.6万元。2022年11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作案地点。
近日,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飞、杨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考虑到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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