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消费者陈溪簇(化名)在华士某舞蹈培训中心缴纳了4800元,帮孩子购买了24节舞蹈私教课程,同时,还花费130元向培训中心订购了舞蹈衣,期望让自己的孩子学习相对专业的舞蹈。
然而该培训中心在上了9节课后,就不再授课,舞蹈衣也没提供给孩子。陈溪簇多次与商家沟通,要求商家按课时费用将剩余费用退还未果,遂向江阴市消保委华士分会求助。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剩余课时的费用3000元和舞蹈衣的费用130元,共计3130元,陈溪簇表示满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商家既然收了课程费用就应该按照约定提供课程,提供不了课程那就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约定或者退款,陈溪簇的诉求是退款,那商家就应该退回预付款。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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