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市面上各种形式的贷款层出不穷,贷款也越来越便利。但常常会出现一些人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借款的情形,如此产生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在无锡新吴法院就有这样一起借用朋友名义向银行借款后欠钱不还的案件。
今年3月13日,农行无锡某支行向新吴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该银行表示,杨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万元,现在借款已到期,并产生了利息、罚息及复利,要求杨某一并归还。
杨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承办法官严海涛哭诉道:“严法官,我也是被害人啊,银行怎么还让我还钱呀,我冤啊。”“你怎么被害了,和本案有关联吗?”“我这是为了兄弟情,结果我却被徐某害了。他用我的卡借银行的钱,我自己根本没借过钱,法官,您说我该怎么办呀?”面对法官的询问,杨某表示自己只是“帮助”徐某借款,真正的借款人应该是徐某,而不是他。所以,杨某认为应当由徐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为了厘清事实,严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他发现,杨某口中的徐某还牵涉一起刑事案件。而这起刑事案件的事实与本案有着密切联系。
经严法官进一步了解发现,徐某和杨某原本是同事,徐某故意隐瞒巨额负债,以“妻子身患重病、国外资金转回国内信用卡限额、新用户办理理财利息较高”等为由骗取杨某等人的信用卡,欺骗杨某等人开通手机银行,并将这些信用卡绑定在了徐某自己的手机号上。
之后,徐某使用骗取的信用卡,采取消费贷款、套现等方式,先后骗得人民币1880200元,其中,仅杨某名下信用卡产生的欠款就达50余万元。
本案审理时,严法官重点询问杨某所欠款项的产生过程。杨某陈述,信用卡确实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但当时是被徐某欺骗开通了手机银行,自己也不知道在手机银行上还可以办理贷款,所以这些贷款都是被徐某骗贷的,与自己无关。
法官当庭对杨某进行了释明,表示借款是由杨某的信用卡产生,借款关系发生在银行与杨某之间,在刑事案件中也已经责令徐某将所骗金额退赔给各被害人,所以在本案中应当由杨某向银行偿还借款。经过法官的释明,杨某当庭表示,自己经济条件差、还款能力弱,希望能与银行协商。考虑到杨某自身的偿债能力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严法官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通过拉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金额等方式,减少杨某的债务负担。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审理过程中,严法官还主动向杨某普法,告诫其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信他人、不贪图便宜。 (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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