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诉被告侵权,被告却反诉了原告,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昨日,新落成的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敲响了第一槌——公开审理原告佛山某智能装备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机械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据悉,该案为无锡知产法庭审理的第一例反诉恶意诉讼案件。
在该案中,原被告均为上市公司,就专利侵权还是恶意诉讼,两家公司对簿公堂。原告为深交所创业板A股上市公司,以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而被告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40万元。
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技术特征,两者技术特征未形成一一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未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以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无须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与被告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原告在提起诉讼前知晓其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及被告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事实,其利用被告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时机提起本案诉讼,目的是逼迫被告中止上市审核,阻碍被告上市进程,以此打击竞争对手,其诉讼行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滥用权利。合议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在反诉中要求原告承担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法庭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合理开支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若原告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可以上诉。(张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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