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这个词,时常出现在电视、小说中,你听过“自洗钱”吗?近日,惠山法院审理了无锡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担任某信息物流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园区内物流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园区其他工作人员向园区物流企业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退出受贿所得全部款项。
2022年1月至6月,孙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并且将这些钱“洗”干净,他多次将受贿款转入儿子孙某某参与经营的酒店收款账户,随后到酒店前台以现金形式取出受贿款共计人民币2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将受贿款项与饭店经营收入混合等方式掩饰隐瞒其犯罪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受贿所得款项,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开头的判决。
法官介绍,反洗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本的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正式将“自洗钱”入刑,依法对“自洗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自洗钱”,就是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案中,孙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及性质,通过将受贿款项与饭店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将受贿款转换为现金,构成“自洗钱”。(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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