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因停电造成电梯停运,导致老人走楼梯踩空受伤,究竟是哪方过错?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原告张奶奶诉称,2021年某冬日下午,小区停电,电梯停运,她只能走楼梯下楼去接孙子放学。因楼道内没有应急灯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没有亮,其在下楼过程中踩空跌倒滚落,后被救护车拉往医院并住院20余天。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案涉住宅楼是1999年建成的,建楼时并未设计应急灯,现在也没有安装应急灯的条件。事发当天是因电力部门检修才停电,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是由于停电才不亮的,且安全出口指示灯只是指示并非照明,因此张奶奶摔伤是其自己不注意造成的。
本案的第三人电力公司诉称,其不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没有服务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供电检修提前张贴了停电检修通知,已通知了物业服务企业,检修行为没有造成张奶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奶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包括楼梯间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共用照明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保障小区居民出行安全。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停电期间未采用有效方式提供楼梯间照明,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应对张奶奶的摔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奶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期间楼道内缺乏照明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出行,或采取自行照明以及其他人帮助陪同的方式出行。故张奶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双方各自过错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奶奶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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