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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如何退费?消费者和商家各执一词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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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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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报讯 消费者贾女士于6月21日在58到家(拱墅万达店)签订了为期半年的钟点工家政服务合同,“我一共支付了7500元,其中有4500元是家政服务报酬,另外3000元是我要支付给58到家的服务费。阿姨做满了一个月后,公司的对接人联系我,表示可以在平台上给家政阿姨支付服务费了,并说阿姨提出希望下个月开始可以涨薪,我拒绝了,对方表示如果无法涨薪,那么阿姨下个月开始就不来了,但是可以帮我换别的家政阿姨。我并不同意,同时提出了支付完家政阿姨首月的费用,商家能够退还我剩余月份的服务费,却被商家拒绝退款。”于是,贾女士向与本报维权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投诉了此事,希望能够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消费者

合同没有正常地履行

申请退服务费被商家拒绝

消费者贾女士:我是6月21日在58到家(拱墅万达店)签订了半年的钟点工家政服务合同,当时我一共支付了7500元,其中有4500元是支付给家政阿姨的首月家政服务报酬,另外支付给58公司的3000元中,有1600元是匹配服务费,233.34元为首月售后服务费用,剩余月份售后服务费为1166.66元。当时商家表示,阿姨不满意可以一直换,直到满意为止,这个匹配服务费是不退还的。

家政阿姨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带孩子,7月底家政公司的对接人联系我,表示阿姨已经做满第一个月了,可以在平台上面给阿姨发放首月的服务费了。随后对方表示,阿姨希望第二个月可以涨薪,我拒绝了这一要求,合同中明明约定好了每月的费用,对方表示,阿姨也希望能够继续服务,但是如果不涨薪的话,下个月开始阿姨就不来了,公司可以帮我重新寻找别的阿姨。

我认为商家应该提前与我沟通,我找的是带孩子的家政服务,如果临时安排,我觉得时间太紧张,并且我们双方对此事并没有达成一致,于是我便提出,将阿姨首月家政服务报酬支付后,商家退还我剩余的服务费2766.66元。但是商家拒绝退还我服务费。目前我还没有给阿姨支付费用,但这个月阿姨也并没有上门。合同没有正常地履行,我希望商家能够尽快退还我费用。

商家

我们没有违约责任

愿意按照合同给消费者退款

58到家(拱墅万达店)工作人员:我们当事人表示没有说过不给消费者退款。我们作为一个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给消费者所需要的阿姨,在确定消费者满意的阿姨后,我们收取我们的中介费用,因此我们已经完成了我们的服务,我们并没有承诺这个阿姨是我们的员工,我们没有说不给消费者找新阿姨,我们只是帮阿姨转达想要涨薪的要求。

因为贾女士没有给阿姨支付薪资,所以我们才没有给贾女士退款。我们十分愿意给贾女士退款,我们会联系贾女士,希望贾女士可以先将阿姨的薪资在平台上支付,如果贾女士不愿意我们再为其服务,那我们会根据合同为贾女士协商计算退费金额。

律师

家政阿姨拒不履行合同

家政公司应起到协调作用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三方协议中约定了每月的家政服务报酬,家政阿姨在服务一个月后提出涨薪视为要求变更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绝变更,家政阿姨没有正常上门,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家政公司作为中间方,收取了服务费,应起到协调作用,督促家政阿姨依约履行合同。商家收取了各项费用,却未提供匹配的服务,如合同解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商家确实是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消费者要求全额退费缺乏合理性。建议协议各方遵循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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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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