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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楼下吵闹 从五楼扔下啤酒瓶 桐庐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文章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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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16: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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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某某因高空抛物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某租住在桐庐县分水镇狮子山一居民楼5楼,去年10月20日中午,因不满楼下商贩喇叭声吵闹影响其休息,他从租房阳台向楼下扔出一个空啤酒瓶。酒瓶落在对面楼下小店边的三岔路口,险些砸到站在此处聊天的路人刘某某。刘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查获,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桐庐县首起高空抛物案,桐庐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全面审查案件后,2023年5月15日组织当事人、辩护人、公安机关、听证员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并播放了现场勘查视频,与会三名听证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当事人从10多米的高空把啤酒瓶砸下来,还是有危险和紧迫性的,构成情节严重。”

“影响休息,心情不好可以理解,但是当事人行为太过偏激。高空抛物不能仅仅以结果定性,也希望检察机关能借此机会加强普法,提升市民的公民素养和法律意识。”

“首先当事人在主观上扔玻璃瓶是故意的,客观上讲,事发地点楼层较高,又在三岔路口,刚好是吃饭时间,人员流动较大,易碎啤酒瓶从高10多米处抛下,潜在的危险非常大,难以预料,应该处罚。”

“幸运的是本案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惩罚教育相结合,在量刑上从轻考虑,同时期望张某某本人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

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高空抛物危险隐患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7日,桐庐县检察院对张某某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近年来,各种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3月“高空抛物罪”正式纳入刑法,标志着高空抛物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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