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我以为在河里捕个鱼、捞点螺没什么大不了的,怎么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就是在自家承包地内采个石头、砍树修路,怎么就违法了啊?”
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庭审中,很多被告人都会说出类似的话。看似“合情合理”,实则触碰法律“红线”,个人以为的“小事”其实并不小。
今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近5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果和亮点举措,并发布浙江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其实,很多不经意的行为都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甚至会构成违法犯罪。”发布会上,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5年判处罪犯近万人,罚金合计近亿元
据统计,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浙江法院打击违法排污、非法采矿、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5015件,审结4947件,判处罪犯9736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929人),判处罚金合计9708万元。从数量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相对较多。
有一些污染是看不见的。2021年11月,由浙江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大气污染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收录。相关材料显示,位于浙江北部的一家保温材料公司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属于对大气污染的有害物质,仍非法购买用于生产,并将三氯一氟甲烷气体直接排放进入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经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70万元,判处直接责任人李诚(化名)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又如法院公布的被告人郑明(化名)等10人非法采矿一案。被告人郑明等人在没有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在台湾海峡附近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并运至浙江沿海码头销售,共计非法采砂65185吨,销售额346万余元,非法获利299万余元。巨大的不法利益最终换来了惨痛的代价,主犯郑明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其余从犯被判处1年10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
“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同时强化罚金刑等手段,表明浙江法院正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介绍说。
案子结了只是第一步
谁破坏环境,谁就要修复或赔偿
案子结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该如何恢复?由谁来恢复?
对此,《民法典》中已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换句话说,谁破坏环境,谁就要修复或赔偿。而这其中,高效、快捷是关键。
绿皮书显示,今年3月,浙江省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问题。此后,大量纠纷通过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诉前磋商程序妥善化解,截至今年5月,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件,其中司法确认案件13件。
除了在原破坏地上修复外,侵权人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也是担责方式。
在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侵权人浙江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通过周边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无须实施现场修复,赔偿协议约定了采取异地修复的方式。浙江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余万元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万元,这些资金被用于附近村景观环境整治修复工程。数月后,一个环境优美的村级生态公园揭开面纱,成为当地的一段佳话。
又如杭州中院审结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赔偿生态损失35187元(款项用于购买碳汇),该案将碳汇计量方式引入生态损害评估,并首次将生态损害赔偿款用于森林碳汇购买,森林的生态价值与森林的产品价值实现了有效转化。
据悉,5年来,浙江法院在审判中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购买碳汇”等责任承担方式,共发出司法生态令状140份,补植面积1110余亩,放养鱼苗2200余尾,同时,发出环保禁止令180余份。
“就目前的实践来看,我们发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比如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领域新类型案件能力水平还有待提高,中级法院层面虽均已设立环资庭,但部分法院工作合力还有待加强。”朱新力表示,“这些都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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