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7日13时许,家住杭州余杭某小区的李先生听见屋外一声异响,像是什么东西砸到了地面。
李先生赶紧出门查看,刚走到屋外,接连几声巨响把他吓得够呛——只见自家楼上有人正往下扔东西,婴儿车、桌子、木板、花盆......接连从天而降,巨大的冲力把外墙砸出了一个洞。看对方的架势,似乎不打算停止。
“大中午的,是谁在往楼下扔东西?”李先生沿着楼梯往上走,走到13楼时,看到一个中年男子正在拿扫把清理垃圾,看地上的痕迹,李先生判断应该就是他往楼下扔的东西。李先生上前劝阻:“叔叔,不能再往下砸东西了,很危险的。”可话还没说完,中年男子态度恶劣,怒目嗔视着李先生。
李先生回家后,打电话报了警。
经警方调查,该男子姓赵,当天中午在外吃饭时喝了点酒。赵某称,那天自己到家后和妻子唠叨家门口堆放的杂物,二人发生了争吵,一气之下,他抡起门口堆放的物品一件件就往楼下扔。
“我当时太生气了,我是一时冲动,不是故意的,那个圆桌台面,我踩成了两半后分两次扔下去的,不是想害谁。”赵某交代说。
赵某的“一时冲动”会造成什么后果?
检察官查看现场勘验笔录发现,李先生所在的单元楼靠近人行通道,绿化带边缘就是通行的道路,整个绿化带从房屋底座开始到行走的道路边宽度仅4、5米,北侧地面绿化带上散落的婴儿车、花架、花盆、圆形桌面离人行道路十分接近,三楼外墙装饰瓷砖被砸破,水泥墙檐都被砸出了一个明显的洞。
“保洁、园丁会不定期来清理垃圾、修剪树木,偶尔还会有散步的人或者小孩子。所幸当时楼下没有行人,未造成人员伤亡。”李先生表示。
近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同时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要及时报警处理,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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