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由于这种合同不是与消费者协商制定的,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在签署合同时,消费者务必要注意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存在。继之前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并整理发布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提醒后,近期,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再对医疗美容、健身服务、汽车租赁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并整理出7条不公平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本报发布第一期内容,一起解读其中2条不公平格式条款。除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手术其余一律不予以退款?医疗美容合同问题条款:本院实施的治疗,如发生纠纷,可依法经医学会鉴定,除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手术,其余一律不予以退款。问题分析:本条款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若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以格式条款约定除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手术外一律不予以退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做,并依法赔偿损失。使用任何设施有可能受伤会员必须了解且自愿接受此风险?健身服务合同问题条款:风险承担:会员在本会所使用任何设施,均有可能由于自己或者他人原因,导致会员本人或第三人受伤,会员了解且自愿接受此风险。问题分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健身会所作为专业的健身场所,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在私人教练上课前应当全面评估消费者的训练强度,保障消费者的训练安全。本条款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将责任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让会员接受相关风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