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相关话题冲上热搜第一。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寻衅滋事是什么罪?寻衅滋事罪是否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是法律界近年来讨论的焦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马晓胜说,说起寻衅滋事罪,其实最早就是“流氓罪”。“刚开始时,‘流氓罪’对当时社会犯罪行为有一定震慑作用,尽管后来成了寻衅滋事罪,但随着我国法律以及法治越来越健全,这种罪名已经有点跟不上时代发展。”通俗上说,“没事找事”“随意殴打”“骚扰别人”“毁坏财物”“公共场所闹事”等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件很多,在司法解释中主要有四大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寻衅滋事”还有更多的特定条件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