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证券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证券索赔案取得重大进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同洲电子向曾琴、刘淑清等14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723.89万元。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1年7月9日,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目前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可加微信13806513406咨询。”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同洲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原件(从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联系方式等。
维权热线138065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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